电力安全|关于供用电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1)

   更新日期:2017-03-27     来源:建材之家    作者:安防之家    浏览:56    评论:0    
核心提示:【摘要】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正文】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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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之家讯:【摘要】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正文】

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签订合同的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建议: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问题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八十四条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此,供电方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建议: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其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问题

供用电合同中的产权分界点、附件表述的内容,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供用电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点所在,是分清责任的基础。高压电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原则一般就是产权归属原则。当表述前后不致、或与现实状况不一致且是供电方原因所致的情形下,供电方应为违约的一方。一旦发生纠纷,供电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供电方应与用电方协商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问题

产权责任与维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混同。一般情形下,供电方即是产权方也是维护管理责任方。但,在电力设施产权不属供电方的情形下,则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产权不属供电方,但维护管理责任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受让给了供电方的,发生责任事故,对外责任承担主体是产权方,产权方承担了责任后,若受托方的原因,则可向受托方追偿。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必要时通过拍照,将照片由合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对维护管理责任表述,可表述为“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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