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之家讯: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 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 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 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 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 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 耐压及绝缘试验
1. 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 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 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 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 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 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四) 充电装置稳流精度范围
1.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5%。
2. 相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2%(精度Ⅱ类装置)。
3. 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
(五) 充电装置稳压精度范围
1.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2%。
2. 相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1%(精度Ⅱ类装置)。
3. 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
(六) 直流母线纹波系数范围
1.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2%。
2. 相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3. 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0.5%。
(七) 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
交流电源突然中断,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电压波动应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八) 微机控制装置自动转换程序试验
1. 阀控蓄电池的充电程序(恒流-—恒压-—浮充):
根据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应确定不同的充电率进行恒流充电,蓄电池组端电压达到某一整定值时, 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浮充电运行。
2. 阀控蓄电池的补充充电程序:
微机控制装置按设定程序,控制充电装置自动地进行恒流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并进入正常运行,始终保证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交流电源恢复送电时,充电装置将进入恒流充电,再进入恒压充电和浮充电,并转入正常运行。
3. “三遥”功能:
控制中心通过遥信、遥测、遥控通讯接口,监测和控制远方变电站中正在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
(1) 遥信内容: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或过低、直流母线接地、充电装置故障、直流绝缘监测装置故障,蓄电池熔断器熔断、断路器脱扣、交流电源电压异常等。
(2) 遥测内容:直流母线电压及电流值、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蓄电池分组或单体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值等参数。
(3) 遥控内容:直流电源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运行方式切换等。
第八条 高频开关电源及相控整流装置外观工艺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屏、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门与柜体之间经截面不小于6 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
(二)设备屏、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选用符合规定,动作选择性配合满足要求。
(三)二次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 用于湿热带地区的屏、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五)设备屏、柜及电缆安装后,应作好孔洞封堵和防止电缆穿管积水结冰的措施。
(六) 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交流电源切换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 蓄电池外观验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 蓄电池室及其通风、调温、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 组柜安装的蓄电池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三) 安装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四) 蓄电池编号正确,应由正极按序排列,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液面正常,密封电池无渗液。
(五) 极板应无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六) 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七) 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
(八) 蓄电池呼吸装置完好,通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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