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正亮,陈继祥,朱 近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052)
1 电力供应链由垂直一体化转变为多个相对独立环节的改革
当前,国家正在加紧对“两电”(电力和电信)等原先垄断行业的改革.而电力行业率先市场化,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过渡.电力市场从无到有,现在的电力行业已经初步实现“厂网分开”,并在发电侧形成了一些新的市场竞价模式.但对配电侧、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尚未正式开始.
从供应链的角度看,在国家正式实施“厂网分开”改革后,电力供应链的性质将发生较大变化.它将从原先统一管理的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的垂直一体化供应链,逐步转变为存在多个相对独立环节的供应链.在发电环节、输电环节、配电环节、售电环节,都将逐步引入不同程度的市场竞争机制.竞争不仅在各个环节内部展开,而且在不同环节之间既有合作,也将产生竞争.
打造新的电力供应链,归根到底是为了在不同的供应链环节上引入必要的竞争,把原来的那条以计划为主的、缺乏竞争的完全一体化供应链转变成为一条以市场为主的、既能在各环节上展开有效竞争又能在整体上充分整合的供应链.而如何在竞争的基础上有效整合电力供应链已成为提高供应链整体竞争力的关键问题.
供应链系统的控制模型可以分为集中型控制和分散型控制.在分散型系统中,没有一个核心机构为整条供应链做出决策,不同环节上的每一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不必考虑对其他企业的影响,即使有些企业间存在着合作,也只是供应链上的局部整合现象.因此,分散型供应链只能产生局部最优而非整体最优.并且,这种供应链的物流(电力供应量),以及价格(电价)往往不够稳定.显然,这不符合国民经济的需要.
而在一个集中型供应链上,存在一个中心机构为整个供应链系统做出必要的决策.通常,决策的目标是在满足某种程度的服务水平的要求下,使得供应链的总成本最小.在电力行业,集中型控制的效益要明显高于分散型控制,而且也更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行业的客观要求.那么,由谁来实现集成信息、整体决策的功能呢?显然,发电企业和零售企业都不适合这个任务.
在新的供应链上,电力公司的职能和性质应该重新定位.它将从原先统一管理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的垂直一体化企业,逐步转变为供应链上关键的中间环节电网公司,因为,只有电网公司才能胜任电力供应链控制核心的使命.
电网公司的性质应该转变为一个公共企业,最终要实现自负盈亏.它的主要使命是维护输电网络
的安全,监督电力市场,集成供应链信息,为不同环节上的企业生产销售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并在完成以上使命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为了确保电力行业的有序发展,它还应该负有预测电力需求以及参与规划电力行业建设的责任.
在目前阶段,为了最终实现电网公司的新使命,电网公司必须加快配售电侧的市场化步伐,并改造其业务流程.
2 电网公司成为供应链控制中心的必要性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只是电力供应链改造的第一步,电力供应链如果要最终演化为一条稳定、高效、富有竞争力,并有效整合的控制型供应链.这就必须加快配售电侧市场化的步伐.电网公司只有通过配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才能逐步从供应链的中间环节转变为供应链上的控制中心.
2.1 规避发电厂串谋给电网带来的风险
首先,有必要分析目前电网公司所面临的竞争环境.一个产业内部的竞争状态取决于5种基本竞争作用力供方的侃价实力,买方的侃价实力,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替代产品或服务的威胁,现有公司间的争夺.这5种作用力反映这么一个事实:一个产业的竞争大大超越了现有参与者的范围.购买者、供应商、替代品、潜在的进入者均为该产业的“竞争对手”,并且根据具体情况会或多或少地显露出其重要性.这种广义的竞争可称为“拓展竞争”(extendedrivalry),也就是供应链中不仅存在供应链某个环节内部企业间的竞争,还要考虑供应链上下游不同环节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来自于现有供应链外部的威胁.
现在,从发电侧市场的角度来分析竞争结构,我们考虑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每一对可能不平衡的作用力构成了一种相互竞争.我们选取其中最强的、最关键的两种相互竞争进行分析.
第一种竞争是电厂之间的相互竞争.这种竞争在开始阶段是减和博奕,稳定后是定和博奕.
第二种竞争是电厂方总体与作为单一买方的电网公司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定和博奕.
所谓定和博奕,就是博奕一方通过博奕(竞争)所增加的利益等于另一方,或其他数方在博奕中所失去的利益.换言之,一方得益以他方受损为代价,两方利益总和在博奕中保持不变.
所谓减和博奕就是,博奕一方通过博奕(竞争)所增加的利益小于另一方,或其他数方在博奕中所失去的利益.换言之,一方得益以他方受损为代价,两方利益总和在博奕中减少,往往会两败俱伤.
所谓增和博奕就是,博奕一方通过博奕(竞争)所增加的利益大于另一方,或其他数方在博奕中所失去的利益;甚至有时通过博奕,双方利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换言之,一方得益未必以他方受损为代价,两方利益总和在博奕中增加.通俗地讲就是双赢.
以发电侧的电厂和电网公司为例,第一种竞争是电厂之间的相互竞争.这种竞争在开始阶段是减和博奕,稳定后是定和博奕.国家对发电侧进行改革的初衷就是希望电厂在一个近似完全竞争的市场上通过激烈的竞争,在逐步优胜劣汰的同时,提高电厂整体的生产效率,从而降低发电成本,挤出原来的垄断利润,降低发电价格.因此,在开始阶段,这种激烈的相互竞争是一种减和博奕.但是减和博奕的情况不会永远进行下去,当完全竞争趋于平衡时,发电价格就会趋于稳定,转入定和博奕.见图1.
但是,发电侧市场化改革也许不会如此一帆风顺,当市场出现生产能力过剩,电力市场常常处于低负荷状态时,当大多数发电商意识到共谋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时,第一种竞争电厂之间的相互竞争就会减弱,转向“合作”.那样,第二种竞争—电厂总体和电网之间的竞争就会明显强加.第二种竞争是一种定和博奕.由于最终的用户电费是由国家限定的,因而电厂赚得多电网公司就赚得少.
由于电网公司对暗中共谋缺乏足够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博奕中处于相对弱势,往往会因此而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换言之,在第二种竞争中,这对作用力是不平衡的,供电方的整体侃价能力很强.尤其是在实时交易市场上,电网公司的实时需求是完全无弹性的.也就是说,在某一时段,社会需要多少电,电网公司就必须供多少电.电网公司在用电侧是电力的供方;在发电侧则是电力的买方.它必须在发电侧市场上向电厂即时购入相应的电力,以确保用户的用电需求得到满足.这是电网公司的社会职责.如此,电厂方在发电侧实时交易市场上的侃价能力就必然很强,特别是在电力需求较大而供给能力趋近饱和时,电厂一定会抬高发电价,甚至漫天要价.相反,电网公司对电厂方的侃价能力就相对较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见图2
然而,当电网公司的电网部分和配售电部分分离后,新的电网公司将退出与电厂的定和博奕,规避电厂串谋带来的巨大风险.无论发电方和配售电方如何博奕,新的电网公司总可以收取稳定的过网费,从而更公正地监管电力系统,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管理电网、建设电网上来.
此外,作为买方,配售电公司不同于电网公司.电网公司是单一买方且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一定是公共企业.配售电公司不是唯一的.这时,买方是由众多配售电公司所组成的多头买方,每一家配售电公司的社会责任有限,于是就有了比单一全责买方更大的侃价能力,并且,面对多头买方,电厂方不再面对原来的单一买者,这样就失去了明确的共同目标,难以形成合力,串谋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因此,配售电方对供电方的侃价能力很强,而供电方对配售电方的侃价能力就相对较弱.
配售电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还有利于打破省间电力市场的壁垒,平抑地区之间的价格差.这种竞争可称为第三种竞争.配售电公司的竞争在稳定后是趋近于定和博奕的.
2.2 以更公正的立场来监管电力行业
无论电网和配售电是否分离,电网公司都要监管电厂,对电厂串谋抬高发电价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预防和严厉的处罚.但在电网未与配售电相分离时,电网公司既是参与竞争的一方又是监管方.这种裁判员和运动员兼而有之的身份未必有利于盈利,却有碍于监管,从而违背了监管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监管方的公平和公正,应该加快用户侧市场的培育和改革,把配电公司从电网公司中分离出来,让配电公司直接向供电公司购电.新的电网公司只是稳定地收取过网费,在经济上和配电公司以及发电公司脱钩,以便于电网公司公正、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能.
我们知道,长期合同是稳定发电侧市场,防止发电价过高的有效手段之一.电网公司要是能与几家大型发电企业签下低价的长期合同,就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串谋.但是,如果电网公司一直与某一家或某几家电厂签订长期合同,就会引起其他电厂的强烈不满,他们会指责电网公司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但是,当电网和配售电分离后,如果由某几家大型的配售电公司和数家大型电厂签下长期合同,仍能起到稳定发电侧市场、防止发电价过高的作用,并且这种行为无可指责.况且,电网公司站在一个监管者的立场上,更有利于未来的电
力期货市场的建立、培育、完善和发展,通过市场机制可公平、合理地解决长期合同以及电力期货市场的问题.
2.3 有利于打破省间市场垄断
目前,区域电力市场以省为实体,省[1][2]下一页